摘要

《监察法》第31条、第32条赋予了监察机关从宽处罚建议权,监察机关可以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这项制度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理应在诉讼阶段得到回应,以实现从监察机关建议到司法实践适用的顺畅衔接。以监察机关查办的355件刑事案件的刑事判决书进行研究,表明对从宽处罚建议在诉讼阶段被虚置的现状。监察机关与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博弈关系表明从宽处罚建议是双方共同的"次优选择"。从宽处罚建议中"从宽建议"具有独立价值,进而分诉讼程序、实体结果两部分。诉讼程序部分,应重点围绕回应义务、证据支持、使用否决权这三方面配置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实体结果部分应以处理好从宽处罚建议与现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杂糅关系为抓手,参照量刑规范化的具体规定,设计了"分项评价"模式来对从宽处罚建议予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