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商业已经越来越发达,但固有的法律程序和日益完善的商业体系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冲突。比较典型的就是证券公司在破产清算制度上和政府的监管有着一定的冲突。为此,2008年开始国务院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对行政措施种类、形式等[1]。但是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我国的破产清算程序和行政处置程序冲突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行政程序缺乏相应的法律规程,所以操作十分不规范。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将二者进行较好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