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H省Q市T区法院2011年实施《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来全年刑事案件为样本的研究发现,量刑辩护多为自行辩护,但被告人文化素质低制约了量刑辩护的效果。由于在量刑辩护中缺乏相应的证明活动,法官对辩护方提出的酌定量刑情节不采纳率相对较高。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之间的内在矛盾,阻碍了量刑辩护的有效开展。我国相对独立程序的确立在本质上是司法公正向司法效率的妥协,量刑辩护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需通过建立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提高律师辩护的比例和质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