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房二卖"法律关系中数买受人均主张合同的优先履行时,应当支持先行合法占有的买受人的诉请。备案登记性质上系行政管理手段而非预告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仅当数份合同均有效且数买受人均未合法占有或未办理预告登记时,已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依此主张优先履行的,法院可酌情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