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侧重于失信惩戒,惩戒成"联合""高压"态势,甚至出现了失信和惩戒无关联的连坐情况,如影响失信人的子女教育和工作等。信用修复机制作为失信惩戒的退出机制,给了失信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我国信用修复起步较晚,虽然形成了一些规则,但是各地、各行业之间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地区对同一失信行为的修复条件、修复程序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致使信用修复工作出现乱象,有违公平原则。因此,亟需在对现有信用修复地方法规进行实证分析、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对信用修复的对象、条件、程序进行基本统一,以确保信用修复机制的统一性和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