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速公路立法表现为两个层面、三种模式,具有立法主体多、立法重复多、上位法根据多的特点。但现行立法存在法律冲突、立法质量不高以及立法频繁与立法缺位等诸多问题。未来高速公路立法可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高速公路条例》,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和服务进行相对全面和详细的规定,同时在立法过程中须发扬民主参与精神,广泛征求意见,以进行利益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