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交易场所的网络化,网络空间中"以假充真"型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趋于复杂。为兼顾平台经济发展与刑法妥当适用,应着重考察公共法益的可还原性、案件事实的可转化性、产品的伪劣性及刑法的谦抑性。要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行为须具有一定的欺诈性:产品不具备基本使用性能,实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案件事实可转化为构成要件事实,且不违背刑法谦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