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预期违约制度针对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通过赋予非违约方行使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力,从而维护交易的自由与安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贸易与交往的频繁,导致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预期违约制度通过其先期行、高效性,给非违约方提供法律救济。针对我国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建议:立法明确预期违约制度的判断标准;扩大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完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增加对违约方拒绝履行撤回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