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科创型“独角兽”公司太大而难以治理现象再次诘问传统公司理论。风险投资不再拘泥于优先股的单一融资功能,而是将治理要素融入其中,导致传统股东压迫(封闭公司)和委托代理(公众公司)理论模型与“独角兽”商业实践相抵牾。在公司类型多元化改革背景下,应以股东、董事异质化假设为前提,建构起适用于封闭科创型公司治理的新二元分析范式。由是,可能改进方向为:于信义义务层面,《公司法》修改需同时完善行为标准和审查标准规则;于治理结构层面,通过章程设计兼具决策、监督和调解功能的董事会,走向“修正的董事会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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