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土地征收批复行为实际为土地征收的决定行为。现行国务院征地批复行为的法律救济缺位,省级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复行为存在复议救济审查书面化、司法救济介入不全面、裁决机制程序性规则缺失、救济赔偿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完善土地征收批复行为的法律救济方式应体现在:将国务院的土地征收批复行为纳入国务院裁决的范围;对省级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复行为构建起复议期间的依申请强制听证制度;将复议决定全面纳入司法审查,实现复议与诉讼的衔接;规范国务院土地裁决机制,制订《国务院裁决条例》;依据《国家赔偿法》健全失地农民国家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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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