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韩国和日本同样有着个人自由和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理念和目标。韩国公司法通过日本继受了1933年的美国伊利诺伊州商业公司法(Illinois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1933),韩国公司法和日本公司法有着相同的根基。日本以2005年制定单行公司法为契机,大幅引入美国公司法上的制度,大大提高了与美国法律的同质感。此外,现代韩国公司法在内容上与国际标准有很大的差距。韩日两国应维护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彻底承认最基本的所有权和在法治主义的基础上维持自由市场经济。繁荣的源泉不是民主主义,而是私有财产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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