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案件统计发现,公共利益限制物权行使的依据分散在不同的部门法当中,并以土地、房屋、交通工具等财产使用限制为典型领域。通过实证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可知,由于我国长期存在公共利益过度限制物权的观念和制度,而且对公共利益的认定模糊,加上权利限制与救济制度的脱节,导致物权行使经常受到过度限制。文章认为应当优化禁止权利滥用的规范体系,明确我国公共利益的认定主体、标准和程序,加强行政救济,并探索设立公共地役权制度,努力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