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更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如何整治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非法PUA信息等相关行为是亟需处理的问题之一。在行政法视域下,可以运用《网络安全法》第46条之规定加以规制。在刑法视域下,当行为人发布非法PUA信息性质可以等同于相应犯罪的预备行为时,在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下可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予以评价;用传授犯罪方法罪来规制相关行为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需要关注对非法PUA信息传授者主观故意及传授内容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