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小程序案”与“阿里云案”等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新技术的出现使得“通知-删除”规则中的“必要措施”难以实现。立足于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结合淘宝平台较为成熟的运营规则与司法界将“转通知”纳入“必要措施”的实践,“必要措施”不应当局限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的层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侵权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类型的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权的扩大,避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