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纵向一体化的目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天然动机运用"私权力"和数据优势优待自营业务并为其提供竞争优势。同时,优待行为也给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市场的竞争机制和消费者带来现实损害。因此有必要引入平台中立理论要求平台经营者恪守中立原则,并且网络中立理论及我国竞争法的立法目标也为平台中立义务提供了正当性。为了实现实然与应然的平衡,必须对平台经营者完全中立义务有所克减,进而实现其部分中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