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音乐行业内长期存在的编曲版权纠纷近年愈加突出,编曲者面临侵权风险,核心在于对其编曲行为是否属于原创性劳动产生质疑。编曲行为是否得到业界认可和法律保护,关键在于编曲者是否在作品中注入独具价值的智力劳动。将“编曲”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特定音乐作品,既符合原创性原则,又符合法律领域的著作权法原则。应积极探索平台、著作权人、编曲者以及传播者合作融合的开放许可方式,形成“多点——网格——立体”综合化交易平台。

  • 单位
    中国传媒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