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制度在中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视听表演者权在影视演出合同蜕变为署名权和劳务报酬请求权。在表演者权侵权判决书中一部分体现为对录像制品的表演者权,一部分体现为对影视作品的署名权和劳务报酬请求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取消了录像制品,规定了对视听作品的后续使用获酬权,取消了"约定"规定,但非主要表演者权利的剥夺,似有不公平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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