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