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07年至1911年清政府与荷兰就在荷属东印度设立领事问题再次展开谈判。在谈判中,荷方强硬地将设领和华侨国籍问题捆绑在一起,因而,中荷设领谈判与华侨国籍问题交涉交织在一起。为了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中荷双方都加快有关国籍法律制定的步伐,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因之而加速颁行。以陆征祥为代表的中方对有关国际私法欠缺应有的认知,与此相关,对中国的根本利益的定位发生偏差,进而影响了谈判策略的设计。陆征祥起初主张中方既取得设领权利,又依据血统主义维持对荷印华侨的属人主权,并抵制、反对荷兰依据出生地主义制定相关国籍法律。然而中方既没有足够的实力,也没有有效的手段逼使荷方让步。经过近四年漫长的谈判,中荷签订《和兰中国关于和兰领地殖民地领事条约》,中国得以在荷属东印度设立领事,而在华侨国籍问题上,中方完全屈服于荷方的立场,荷兰得以将出生于荷兰属地的华侨收纳为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