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犯罪逐利化的发展趋向与"经济犯罪、经济解决"的立法趋势下,有关刑事没收制度所承担的剥夺与犯罪密切相关之利益的机能被很多国家和地区重新审视。犯罪所得没收中的被害人与传统意义上的"被害人"存在差异,其仅指因犯罪使得个人法益受害形成民法上请求权而得向犯罪所得之人取回财产性利益之人。被害人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维权途径模糊不清。应当确立并强化犯罪所得没收中被害人的救济途径,使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犯罪所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体现了对正常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的保护。被害人享有回复请求权,以保障其财产权。善意取得与回复请求权冲突的本质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优先保障的位阶矛盾。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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