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是我国公司法学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亟待解答却又未形成共识的难题。股权所承载的法律关系兼具对人性和对世性,其变动应以能够使不特定第三人知悉的公示方法为生效要件,以彰显对世性法律关系的变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应采登记形式主义模式,即以工商登记作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以此实现对股权变动中对世性法律关系变动的有效公示,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股权交易当事人事前信息成本和事后纠纷处理成本,并为公司经济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套逻辑清晰、体系融贯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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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