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讨论了组织和产品碳足迹与清洁发展机制(CDM)在计算电力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方法上的区别,在发改委电力排放因子的基础上进行了多项修正与补充,分别得到用于组织和产品碳足迹的中国电力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结果表明,发改委发布的电力基准线排放因子与本文得出的组织和产品碳足迹的排放因子有显著差距,不应混用.本文计算的排放因子可为国内组织及产品碳足迹研究提供更恰当的数据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