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所引起的纠纷频发,担保合同的效力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我国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制度和一人公司制度都经历了漫长且曲折的发展,但是并无针对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制。通过对必要性的讨论和对可行性的分析,实务中不宜依据《公司法》的相关条文,对此类公司给其股东进行担保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全盘否定。现实中,股东可能利用公司担保进而造成风险,但不能据此否认此类公司给其股东进行担保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在现有制度下,若章程没有禁止性规定,原则上应当该行为的效力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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