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2年提出大数据以来,大数据在国家战略层面和组织运营方面得到飞速发展。海量数据的收集、组织与分析能够促进商业组织和非营利组织更好地了解用户和服务对象,在用户主动登记注册和组织主动搜集双方面推动下,关乎用户的人口、地理、消费行为、生活点滴,甚至微妙的心理变化等各领域的大数据被上升到研究分析层面,但同时用户个人隐私也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引发大数据隐私保护问题。目前在法律和技术共同管理的情况下,存在制度保护缺位,建议从易位保护用户大数据隐私的主体、以用户隐私泄露容忍度为基准建立大数据动态隐私边界、建立第三方问责制度3个方面构建多维制度保护体系,增加服务主体泄露成本,提高大数据隐私保护力度。

  • 单位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