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藏区命案中,就被害方而言,赔命价习惯法既可以使其获得充分的经济补偿,又可以修复当事人双方的关系。但按照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当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受害方只能得到法律的一个空头的许诺。基于赔命价习惯法观念,当事人双方的仇怨也不能得到有效化解。解决这个困境,司法机关不能靠消极的倒逼式判决,将法治运作的成本推给受害方;而应当采取更为积极的方式,给予受害方以国家救助,由国家承担辅助性的补偿责任。这样,才能更好的平衡当事双方的法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