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议案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日常事务,应该由主任会议提出。但主任会议只有提出权,没有搁置权。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阴确规定了主任会议的职权,即"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当然包括人事任免议案),"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但没有赋予其"搁置"人事任免议案的权力。人事任免权是地方组织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人大常委会行使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