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权利要成为规制算法的武器,需要完成权利理论和权利功能两个层面与个人信息权的分离。不同于个人信息权是权利人自主性的直接体现,算法权利的核心意义在于规范算法权力的正当行使。算法权利与个人信息权的理论走向有巨大分疏,即其在权利结构、权利来源、权利演进三个维度上,均区别于个人信息权。但算法权利功能与个人信息权功能重合,个人信息权完全可以替代算法权利在自动化决策过程中规制算法运行、制约算法权力的功能发挥。算法权利存在的必要性被消解,但其揭示了算法权利与个人信息权存在深度融合空间,揭示了个人信息权在算法规制领域的应用可能。因此,算法权利可以作为扩展个人信息权场景的理论储备,应当将算法权利融入个人信息权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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