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的电子证据的研究多是以中国传统的概念特征类型的研究,忽视了对司法实践中现有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进行总结。对电子证据的分析应该多讲究其分类大体廓清其表现形式,以便于进一步的实证司法适用。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