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刘某与江某、佛山某商贸有限公司决议纠纷案”揭示出股东(大)会召集瑕疵语境下不同决议效力类型之间边界模糊,难以界分之困境。召集瑕疵对公司决议效力影响主要有“不成立”“可撤销”“有效”三种类型。会议召集制度蕴含了正义、自治、效率、规范等基本价值,在召集瑕疵语境下这些价值可能会发生冲突,此时不同的价值选择应是动态性的、适应性的。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可知,不同召集瑕疵样态下的利益配置亦应有所不同。通过“三层次判断法”的引入与适用,能够更好地纾解实践中的界分困境,调和正义、自治、效率、规范等价值之间的内在冲突,实现股东、董事会、公司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并实现公司治理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