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少年观护制度在帮助触法少年改过迁善、回归社会方面的成效显著,被西方各国借鉴和发展。我国在十年前开始进行暂缓起诉、司法分流的探索,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附条件不起诉"作出了明确规定,成为建立少年观护制度的契机。当然,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以及观护制度本身的局限性,特别是少年观护专门立法的缺失以及社会工作者的缺位,建构我国的少年观护制度还会遇到很多难题。因此,需要尽快制定专门的少年观护法,加快建设社会工作者队伍,在少年观护过程中着重培育社会力量。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