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案情简介】陈女士系某公司员工,2016年3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销售岗位。2017年10月,因不同意公司将其调任到仓库保管岗位,公司停发其工资。陈女士向该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庭要求其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但陈女士劳动合同原件保存不善,只保存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公司也拒不提供合同原件。劳动合同传真件、扫描件的证据效力是否与原件一致?【案情评析】以原件、传真件、扫描件形式体现的劳动合同,其证据效力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