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信用惩戒的法治化以界定信用惩戒的本质为前提,而界定信用惩戒的本质则需要研究、了解私法信用惩戒的法理。私法信用惩戒是市场主体在非公共管理领域尤其是市场领域发起的信用惩戒,它是当下社会信用惩戒的鼻祖与起源,也是当下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私法信用惩戒的基本形式是不予失信者交易机会或是提高失信者的交易成本。其基本构造为规避交易风险的动机、判断交易风险的信用信息与市场化组织机制。私法信用惩戒并非法律惩戒机制,不以打击违背诚信之举为规范性目的,属于社会性制裁。其法理启示我们,市场交易领域信用机制的核心是信用信息机制而不是信用惩戒机制的建构;我国当下社会信用惩戒机制应回归私法信用惩戒的逻辑即资源配置风险之规避逻辑来建构,从而解决其合法性问题并真正实现治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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