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数据价值日益凸显,数据交易渐趋普遍,对数据赋权的主张多有显现。然而,数据客体特定性、独立性的缺失及主体分散化、多元化的杂糅使得数据财产权难以证成。再加上高昂的数据权利界定成本和数据权利化后面临的诸多窘况更加剧了数据权成行的难度。现实复杂的数据纠纷亟需法律的因应调适,既有数据利益亟待制度的稳定保障。在数据无法权利化的情形下,从事前"权利范式"规制转向事后"关系范式"调整,逐步构建起以契约式规制为核心、辅以代码技术调整和侵权责任法救济的数据纠纷化解路径,未尝不是一种可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