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美俄情报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相比,我国情报立法理念具有总体性、系统性和综合性特征,更具前瞻性。在情报机构设置上,美俄情报机构覆盖面广;在情报搜集范围内容上,都规定了非常宽泛的搜集内容范围;在情报搜集方式手段上,美国规定较细,中俄规定相对粗犷;在情报工作人员保护上,美俄规定相对完善,我国规定比较薄弱;在情报工作法律监督上,美俄规定的监督制度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我国规定相对笼统。我国情报法律制度还需要在机构设置、情报搜集方式手段、情报人员保护及法律监督等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