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法官基于主导权力对庭审进程的指挥中,辩护律师为了实现特定利益而运用的法律技艺可能导致审辩双方的法律话语中展现出权力表达与情绪对抗,进而使国家法律设置的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的控辩对抗方式“异化”为刑事法官与辩护律师的审辩关系紧张,导致刑事法官偏离了中立的职业角色,容易造成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失调。改善审辩关系不仅是刑事法官理性的自觉行动,也是制度结构的要求。辩护律师与刑事法官只有在相互理解的氛围中才能更有利于各自代表利益的实现,进而构建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国家倡导的法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