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治县是行政层级最低的自治立法权行使主体,湖南省7个自治县制定了一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县立法在主体、内容、程序及执行度四个要素方面均存在突出问题。究其根源,《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获得立法权,自治县立法权限与上一级地方立法权限界限模糊,自治县立法在专业化与立法成本、民族性与法制统一性、立法与适用之间存在脱节或矛盾。取消自治县一级自治立法权,依托上一级地方立法是解决其困境的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