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固有的附随义务理论难以适应合同法—侵权法二分的法律体系,以合同法救济固有利益并无实益;并且随着诚信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诚信原则来确定附随义务,难以起到义务区分的作用,还容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有必要对附随义务理论加以理清,分析附随义务理论中国化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并探究其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