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条对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从法律层面加以限制。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社会组织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近10年来,我国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政策规定多有反复。新法出台后,对于违反"两个不得"的存量合作项目,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精神、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