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对于主体要件进行身份性区分是各国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从我国立法沿革上考察,该罪入刑时的条文表述以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条款为基础。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断修订,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构成范围发生了变化,其中"员工、前员工"这一类主体从无规定到有规定、从无责任到有责任,变动最为明显。在法秩序统一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民商经济领域立法对刑法的辐射影响,讨论"员工、前员工"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时的主体抗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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