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职能转移是我国当前重要的行政改革,各地广泛积极地开展政府职能转移活动。政府职能转移是包含着一系列行政行为的公权力运行活动,对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权利侵害情形须给予注意,相应的权利救济及争议解决机制应给予提供。政府或职能转出部门是"转移主体",社会组织承接职能转移后成为"承接主体"或"承接组织"。承接组织权利受到转移主体侵害的情形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因转移主体不履行转移契约而权利受损;二是因转移主体的不当监管而权利受损。承接组织若主张权利受侵害则发生行政契约争议,同时该行政契约争议也可因转移主体的主张而发生。那么,权利何以救济以及争议何以解决?这是政府职能转移实践中亟待研究的新问题。有必要建立承接组织权利救济及行政契约争议解决机制,应把行政诉讼作为主要机制,纳入行政复议机制,重视协商、调解机制,并对以上机制实行双向救济安排。

  • 单位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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