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是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难题之一。审视长江流域跨界饮用水水源法律保护现状,不难看出"碎片化"现象很明显:在监督管理主体、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准、跨界饮用水水源监测和信息公开以及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执行等方面均存在碎片化特征,而流域饮用水水源的系统性、生态完整性等特性均呼唤整体性理念。在《长江保护法》制定中,应从整体性视野出发,明确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的权力和职责、政府联席会议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明确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准和分类管控目标、任务;落实跨界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水环境信息互通和应急机制以及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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