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17件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比较分析了立法名称、适用范围、立法框架和内容,分析发现:多数地方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细化本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推进生态文明制度法治化,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律责任。与省级立法相比,市级立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具体。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完善的初步设想,建议在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制修订时,遵循生态文明体系设置立法框架,增加以保障生态安全为目的的相关条款,将切实可行的本地探索与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