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理论界对此没有争议,但对医务人员的范围却有不同的认识,目前学者们对医疗机构的党政后勤人员、实习生、脱离相应的技术设备私自行医医务人员是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存在争议。笔者将对上述三个争议点进行讨论、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