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时代,消费者的数据利益被经营者当作争抢的利益,而消费者本身却毫无发言之地。在此情况下,民法的保护路径单一,刑法的保护着重于信息权益被侵害后的惩罚。建议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作用,在完善该法的基础上,既能给消费者带来实际的补偿,又能建立良性的大数据时代消费者信息使用秩序,平衡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与经营者的发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