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下,司法权介入体育协会内部纠纷既体现了公权力规制与私权利保障的关系,也彰显了民主自治与法治原则的良性互动。当前内部体育纠纷的司法治理机制存在规制范围不清、主体适格性存疑、法律依据缺位等问题,因而有必要明确司法治理边界,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融通路径。新修订《体育法》从规定不同救济机制的受案范围、规范体育组织行为、确立体育组织权责体系、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进一步强化了内部体育纠纷的法治保障体系。在分析转型期社会治理的行动逻辑与演化趋势的基础上,论证保障司法的有序介入与体育治理的价值趋同,并基于体育治理的制度特性以及自治与法治的关系,提出协会内部救济、仲裁、调解等适配机制和司法救济应在内外结合的双重架构下有效衔接,进一步明确司法权介入内部体育纠纷的时间、范围和法律依据等问题,从而有效厘定内部体育纠纷的司法治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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