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预经济活动行为需要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尽管我国宪法和经济法中有相关经济体制和处理不良金融机构的条款内容,但是当前宪法对于政府如何正确处理不良金融机构仍然缺乏价值指引,存在着很大的不明确性。可以通过部门宪法的宪法解释模式,加强金融领域与法律规范间的互动,建立各部门法的宪法原则这一途径解决。部门宪法和国家宪法之间不是竞争关系,而是伙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