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是争议得以通过仲裁方式得到公正、有效解决的基石。仲裁员独立公正地行使仲裁权不仅应当排除公权力的不法干扰,也应当注意避免受到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的不当影响。构建合理有效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模型,是共任仲裁员、单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的共同诉求。这既是对当事人需求的合理回应,也是对仲裁员工作的有效保障,更是对仲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兼具合同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复合法律关系,可称之为特殊仲裁服务法律关系。我国《仲裁法》并未明确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需要通过妥当解释使其与仲裁实践相协调,为我国仲裁的长足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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