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赌协议普遍存在于我国创投实践,其规范的是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理应受到公司法调整,但公司法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形成公司法的漏洞。围绕该法律漏洞的填补,我国不同层级的法院针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得出了互相矛盾的裁决。对赌协议通常包括了初始投资作价调整补偿条款和股份回购条款。前者实质上是一种估值作价的调整机制。由于对赌协议通常发生在商事主体之间,属于典型的商事行为,司法应充分尊重商主体的意思自治,按照商事合同的风险自担原则,如无其他导致意思表示瑕疵的因素,不能轻易作出合同无效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可以类推适用公司利润定向分配机制完成补偿条款的执行,类推适用公司减资制度实现投资方要求的股份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