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有权主体不完善一直是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中的突出问题,集中体现为国有自然资源所有者不清,所有权代表制与全民所有制背离,所有权行使主体模糊,产权边界不清,责任主体缺失。国有自然资源本质上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其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其代表机关应是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方面,纵向上应当实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分级行使制,将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区分为全民所有、所有权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的自然资源和全民所有、所有权由地方政府直接行使的自然资源;在一级人民政府内部,应改革部门分割的所有权行使体制,统一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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