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趋中间化”是因应现实困境与法律调整需求的必然结果,意味着集体管理组织角色身份的变化和功能的拓展。在集体管理组织的对外活动中,其与作品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已然超出了信托范畴,与作品使用者也并非截然对立的利益博弈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担当着推动公益事业进步、实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公共角色。我国当前正值修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之际,应当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趋中间化”的社会基础和现实需求有所考虑。对此,立法应进一步扩张著作权集体管理内涵,以便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趋中间化”发展提供必要制度空间和明确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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